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免缴增值税
时间:2019-02-15 点击数:2912
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免缴增值税
自2019年2月1日~2020年12月31日,企业集团内单位(含企业集团)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,免缴增值税。受惠于该项政策,一般房地产公司每年约节省增值税税额上千万元。
春节放假前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20号,以下简称20号文件)第三条规定,自2019年2月1日~2020年12月31日,对企业集团内单位(含企业集团)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,免征增值税。记者注意到,在整个春节放假期间,有关各方纷纷对此税收利好拍手叫好,讨论不断。
一般房地产企业集团每年的无偿借贷行为,涉及金额平均可达上百亿元规模。假设某房地产企业集团每年可归集资金50亿元,以便无偿借予各项目公司进行日常经营。假设视同销售利率年利息率为10%,如果按年计算视同销售利息,则应缴增值税税额=500000×10%÷(1+6%)×6%=2830.19(万元)。也就是说,根据20号文件的规定,该房地产企业集团可少缴增值税税额2830.19万元。“20号文件对房地产企业的减税效果十分明显,真可谓新春福利。”当代置业(中国)有限公司税收核算专业总监郭宇轩说。
记者了解到,房地开发经营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,投资金额庞大、建设周期较长、融资渠道多样、资金关系复杂,在日常经营过程中,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很常见。“20号文件发布后,我们公司这方面可以节税不少。”